市场监管总局哪条法律规定了必须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李志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为详细说明:

  1.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适用场景
    当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或线索后,经核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违法行为不成立、超出管辖范围、已过追责期限等),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或举报人反馈结果,并保障其后续救济权利。

  3. 核心要素

    • 形式要求:必须为书面告知书,口头通知不符合规定;
    • 内容要求:需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及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
    • 送达要求:应依法送达当事人或举报人,确保其知情权。
  4. 实践意义
    该条款强化了行政程序的透明度,防止“不作为”或“随意不立案”,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若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出具告知书,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温馨提示:若您遇到市场监管部门未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或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