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第三方派遣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派遣公司不续签且无合法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
若派遣公司不续签但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若派遣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签,而员工拒绝续签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原合同工资5000元/月,续签时仍为5000元/月或更高,员工拒绝续签的,派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用工单位(央企)退回员工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合同到期等)退回员工,且派遣公司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责任仍由派遣公司承担,标准同第1点。但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退回行为(如歧视性退回),员工可同时主张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若员工与派遣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员工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派遣公司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派遣公司拒绝续签,属于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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