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包括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工资转账记录等。这些记录直接反映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例如,劳动者可以提供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固定时间由用人单位账户转入工资,这即可作为工资支付凭证。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社保缴费明细等缴费记录表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社保体系,这也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佐证。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部门官方网站或前往社保中心打印社保缴纳记录,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
- 如“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这些证件通常带有用人单位的标识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显示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例如,劳动者持有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即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招用记录: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记录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过程,包括应聘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应聘岗位等内容,能证明用人单位有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及双方就工作岗位等关键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考勤记录:
- 包括考勤表、出勤卡、打卡记录等。考勤记录详细记载了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体现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例如,劳动者可以提供打卡记录或考勤表,显示其每日的出勤情况。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他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证言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关系。证言需真实、客观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出具证言的同事在需要时可能需要到庭作证,并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例如,同事可以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事实、岗位和时间等情况。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奠定了基础,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议:
-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收集上述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若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 用人单位也应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确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避免潜在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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