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门诊部经营是否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姜德福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医疗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承包门诊部经营是否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法规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许可证、伪造变造许可证、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

针对您提到的“承包门诊部经营”的情况,关键在于承包者是否在承包期间获得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内。如果承包者没有获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该许可证已经过期、被撤销、吊销或注销,那么承包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就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

此外,即使承包者与门诊部原所有者之间有承包协议,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者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合法依据。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没有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建议您在承包门诊部经营前,务必确保已经获得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在承包期间内始终保持有效。同时,也建议您在承包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