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招用的超龄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仲裁委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实务操作,结论如下:
仲裁委通常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但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55周岁)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此时仲裁委一般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从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
例外情形:若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参保或未领取养老金),且用人单位继续用工,部分地区仲裁委可能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地方规定判断。
仲裁委处理流程的关键点
- 主体资格审查:仲裁委首先会核查劳动者是否已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已享受,直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若未享受,则进一步审查用工事实。
- 用工事实认定: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仲裁委也会考察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如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性)。例如,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是否以提供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等。
- 地方政策影响: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出台了地方性文件,明确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可认定劳动关系;而其他地区可能仍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仲裁委需遵循本地司法实践。
实务建议
- 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责任承担等),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责任。
- 对劳动者: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需维权,可尝试通过以下途径:
- 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需准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证据);
- 若仲裁不予受理,可向法院起诉(部分法院可能直接受理);
- 主张劳务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如因工受伤时,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总结:仲裁委对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原则上以“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予支持,但未享受待遇时可能存在例外。具体处理需结合地方规定和用工事实,建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规划用工方式或维权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