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可以互相追偿嘛-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1. 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 如果共同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并且具体规定了分担份额,那么当某一担保人承担了超过其应担份额的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约定的份额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担保人,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各自的分担份额,若甲承担了全部债务,则可按约定向乙和丙分别追偿相应的份额。
  2. 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 在连带共同担保中,如果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且都表示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约定相互追偿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例如,A、B、C三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约定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负责,若A履行了担保责任,则有权向B和C追偿。

二、不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 按份共同担保且无相互追偿约定:
    • 在按份共同担保中,如果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且未约定相互追偿,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因为责任范围是明确划分的,各担保人只需承担自己份额内的责任。例如,戊、己、庚分别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但合同中既无相互追偿的约定,也未构成连带共同担保,若戊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己和庚追偿。

三、追偿顺序及限制

  1. 追偿顺序:

    •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在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依据上述例外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3. 诉讼时效:

    •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时效期间,追偿权将可能丧失法律保护。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明确约定: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建议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以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
  • 谨慎审查合同内容:

    •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谨慎审查担保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相互追偿的条款。
  • 及时行使追偿权:

    •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并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应及时行使追偿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并非绝对不存在,而是依赖于特定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应谨慎审查担保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