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本人不到庭而只有代理律师到庭,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原告未到庭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涉及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日常相处是否融洽、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子女抚养情况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关键事实。这些事实,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陈述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本人是需要亲自到庭的。如果原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比如因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那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无法出庭的原因和情况。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与双方进行沟通后依法将庭审延期。
然而,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将失去本次诉讼的机会,且预交的诉讼费通常不予退还。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可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针对您提出的具体情况,即原告本人不到庭只有代理律师到庭,如果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无法出庭的原因,且法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因此,我建议您,如果原告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尽快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情况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案件可能被按撤诉处理。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陈述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公正裁判至关重要。如果原告无法出庭,应尽快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意见,以便法院能够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