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款从哪年不收了-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经济纠纷

“提留款”的收取并无全国统一停止时间,其存废及具体停止时间需结合款项性质、地区政策及行业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款

  • 历史背景:根据1991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即“三项提留”),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及管理支出。
  • 停止时间:2002年《农业税条例》废止后,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同时明确禁止向农民收取“三项提留”。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留款自2002年起停止收取。
  • 例外情形:若部分地区以其他名义(如“村级公共维护费”)变相收取类似费用,可能涉及违规,需结合当地政策进一步核实。

2. 企业或行业内部提留款

  • 企业自主提留:如企业为内部管理、风险准备等目的提取的款项(如福利基金、风险准备金),其存废由企业章程或内部规定决定,无统一停止时间,需以具体合同或制度为准。
  • 行业特殊规定:部分行业(如建筑、运输)可能因历史原因存在“行业提留”,但此类费用若未纳入国家或地方收费目录,可能已被清理。例如,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清理违规行业提留。

3. 其他特殊场景

  • 政策性提留:如某些地区为特定项目(如环保、扶贫)临时收取的提留款,其停止时间以项目结束或政策调整为准,需查询具体文件。
  • 合同约定提留:若提留款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如合作分成、保证金),其存废需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未终止则提留可能继续。

行动建议

  1. 明确款项性质:先确认提留款的具体用途(如农业、企业、行业)及收取主体(政府、集体、企业)。
  2. 查询地方政策:若涉及农村或行业提留,可搜索当地政府官网或联系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核实最新规定。
  3. 审查合同文件:若提留基于合同约定,需仔细审查条款中关于停止收取的条件及时间。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提留款类型、地区、收取主体),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