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提留款未交清现在是否合法收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提留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相关政策已废止
根据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后续政策,农村提留款(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已随农业税取消而全面废止。2006年农业税正式取消后,任何以“提留款”名义的收费均无法律依据,村民有权拒绝缴纳,且相关部门不得强制追缴。若存在此类情况,村民可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或纪委监委举报。
若涉及合同约定的合法债务
若提留款实际为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法债务(如土地承包费、集体资产使用费等),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年),则村集体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需注意:
若以“提留款”名义变相乱收费
若村集体以“提留款”为名收取未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费用(如“门前三包费”“卫生管理费”等),或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实际成本,则属于违法行为。村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责令改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收费主体、金额、时间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