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要求每天写日报,不写就扣工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若没有合法依据则不合法,但若符合特定条件则可能合法。
- 一般情况下不合法
- 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角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公司没有将“不写日报扣工资”这一规定通过上述民主程序制定,并且没有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那么该规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此为由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 从工资支付规定角度: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不写日报并不属于上述可以扣工资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以此扣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 特殊情况下可能合法
- 规章制度合法且与工作相关:如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写日报是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并且该规定与工作紧密相关,例如日报内容涉及工作进度、成果汇报等对工作管理和评估有重要意义的方面。同时,公司已经将该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写日报,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合理比例扣除部分工资,但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过,这种扣除工资的行为也需要有合理的限度,不能过度惩罚劳动者。
-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写日报是劳动者的工作任务之一,并且约定了不履行该任务时的工资扣除方式和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资可能是合法的。但同样,扣除工资的比例和方式要合理,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
如果公司存在不合法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补发被扣除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