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面解除合同引发的仲裁期间,工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仲裁期间工资一般需正常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劳动者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仲裁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应发部分)。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若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提前30日通知解除),仲裁期间工资发放需结合解除合法性判断
若双方对解除合同存在争议,仲裁期间工资发放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原则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类似地,若仲裁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未被确认解除(如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证明、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双方约定支付生活费(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例如,北京地区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工资发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