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取转账记录吗-吴佳欢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调取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调查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转账记录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关键证据(如行政处罚中的资金往来、行政协议履行情况等),属于法定调查范围。

  2. 调取程序要求

    • 必要性原则: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例如证明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准确等。
    • 合法性要求:需通过书面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不得擅自调取。若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需依法保密或采取脱敏处理。
    • 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有权对调取的证据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机关需在决定中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3. 实务中的常见场景

    • 行政处罚类案件:如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的处罚,需调取企业账户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流向。
    • 行政协议纠纷: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调取项目公司转账记录审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
    • 社会保障类案件:如调查申请人是否隐瞒收入骗取低保,需调取其银行流水。
  4. 当事人应对建议

    • 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调取证据通知,应首先核实通知的合法性(如是否加盖公章、是否说明调取目的)。
    • 对转账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反证(如其他交易凭证、书面说明)。
    • 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保密,必要时申请听证审查证据。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调取证据的边界是“与案件相关且必要”,若您认为调取行为违法或证据使用不当,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