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李宏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刑事辩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既非典型的法条竞合,也非典型的想象竞合,但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呈现出类似想象竞合的特征。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定义及区别

  1.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通常是由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如特别法与普通法、重法与轻法等)导致的。

  2. 想象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数个罪名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关系,而是由于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或多样性导致的。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通常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较重的一个定罪量刑。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指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两罪在特定情境下的关系分析

  1. 非典型法条竞合:从法条内容来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逻辑包容关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关注的是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更侧重于行为人的挑衅、骚扰或破坏行为。因此,两罪之间并不构成典型的法条竞合。

  2. 类似想象竞合的特征:然而,在特定情境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例如,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同时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公共场所秩序的破坏或对他人的骚扰。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呈现出类似想象竞合的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类似想象竞合的情况并非两罪之间的常态关系,而是特定情境下的特殊表现。

四、实务处理建议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罪之间确实存在竞合关系,且无法明确区分主从关系,那么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较重的一个定罪量刑。但在此之前,务必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收集工作,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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