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随意扣工资,且罚款权已被取消,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企业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需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否则企业不得擅自扣减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并可能加付赔偿金。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间接保护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关于企业罚款权的取消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曾赋予企业一定的罚款权,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此后,企业再无权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若企业以罚款名义扣减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权。目前,企业仅能在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且需赔偿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且每月扣减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减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明确禁止企业随意扣减工资,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广东省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违法扣减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双倍予以赔偿。
总结与建议:
企业不得随意扣减劳动者工资,且已丧失对劳动者的罚款权。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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