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原材料涨价无约定时怎么处理-姚绍梅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合同纠纷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双方未就原材料涨价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处理方式需结合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合同中存在”价格调整条款”的预留空间(如”按市场价调整”),可据此主张调价;若无类似条款,则需进一步分析。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若原材料涨价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如涨幅超过50%且持续3个月以上),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此时需满足:

  • 涨价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 涨价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
  •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解除合同
    注: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性
  1. 公平原则的平衡
    即使不构成情势变更,法院也可能根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分担风险。典型情形包括:
  • 承包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投入较大
  • 发包人因工程获益
  • 价格波动非承包人过错导致
    此时可能判决按比例调价或给予工期顺延补偿。
  1. 行业惯例的参考价值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2条,规定”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两种情形。虽非强制性条款,但可作为协商参考依据。

实务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收集价格波动数据、采购合同、行业报告等证明涨价异常性
  2. 发送书面函件:向对方提出调价申请并留存送达证据
  3. 协商优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调价机制(如采用造价信息指数调整)
  4. 诉讼准备:若协商不成,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并申请价格鉴定

提示:每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文本、履行情况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需进一步分析,可提供合同关键条款及价格波动数据,我将为您制定专项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