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亡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员工死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因此单位需依法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折算方法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超过1天的部分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支付主体与性质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由用人单位在员工死亡时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若单位未支付,继承人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
例外情形
若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但需留存员工书面申请作为证据。若员工死亡前未明确放弃年休假,单位仍需支付300%工资报酬。
建议:单位应核查员工死亡前未休年休假天数,按上述标准计算报酬并通知继承人领取。若继承人对计算方式有异议,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劳动法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