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合同价格中是否包括不可竞争项,需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及项目性质判断,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不可竞争项明确纳入合同价格
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不可竞争项(如法定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且双方在签约时已将其计入总价,则此类费用属于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例如: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分省份明确要求将“安全生产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招标文件中需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总价;
- 若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且清单中列明了不可竞争项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则承包方必须按约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不可竞争项未纳入合同价格或约定不明
若合同未明确将不可竞争项列入总价,或仅笼统约定“按实结算”,则可能引发争议:
- 发包方视角: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分费用(如环保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能需由发包方单独支付,不计入承包方合同价;
- 承包方视角:若合同未排除不可竞争项,但实际履行中因政策调整(如税率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建议:
- 签约前,双方应明确约定不可竞争项的范围、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 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或强制规范,建议参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文件,将法定不可竞争项单独列项;
- 争议发生时,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结合行业惯例、政策文件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项目背景需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