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5条原文-贾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原文内容为: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条款核心含义解析:

  1. 适用场景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但保险人因案件复杂(如涉及多方责任、损失金额需评估等)无法在60日内确定最终赔偿金额时,需启动“先行支付”机制。

  2. 法律义务

    • 阶段支付:保险人必须根据现有材料能确定的部分金额(如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先行支付;
    • 差额补足:待最终核定金额后,需在后续支付中补足差额(如前期少付部分)。
  3. 立法目的
    防止保险人以“金额未确定”为由拖延理赔,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获得必要资金用于救急或恢复生产生活。

实务中需注意的细节:

  • 60日起算点:从保险人收到完整理赔材料之日起算,若材料不全,保险人需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拖延;
  • “可以确定的数额”:需基于现有证据能客观计算的部分(如医疗费发票、财产损失清单等),而非保险人主观估计;
  • 拒付风险:若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先行支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保险法》第161条)或被法院认定未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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