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31条原文-韩丹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原文如下: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条款解读:

  1. 保险利益的定义与范围:本条明确了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还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了利用保险进行赌博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不法行为。

  2. 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除了上述法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外,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那么也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意愿的尊重,同时也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3.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强调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