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原文如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条文核心要点解析:
- 适用范围:仅针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或双方协商条款不适用本条。
- 解释原则:
- 通常理解优先:争议条款应按普通人的通常理解解释,避免专业术语或歧义;
- 不利解释原则: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 立法目的: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地位,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权益。
实务应用场景:
-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等存在理解分歧;
- 保险公司以“条款无歧义”为由拒绝理赔,但投保人认为存在多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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