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书证一定要写调取人吗-李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合同纠纷

调取书证时,调取人信息并非绝对必须,但建议明确记载,具体分情况如下:

  1. 法律文书类调取(如法院、检察院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调取书证时,需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或协助调查函,此类文书中必须载明调取单位、调取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这是为了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可追溯性,同时保障被调取方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若未记载调取人信息,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效力受质疑。

  2. 行政机关调取(如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调取书证,需遵循《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通常要求调取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调取证据清单,清单中需注明调取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若未明确调取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律师调取(如诉前证据收集)
    律师自行调取书证时,法律未强制要求记载调取人信息,但为增强证据效力,建议:

    • 若向企业、机构调取,可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经办人签字;
    • 若通过公证或律师调查令调取,需严格按公证程序或调查令要求填写调取人信息;
    • 自行记录调取时间、地点、对方身份及联系方式,以备后续质证时说明证据来源。
  4. 个人调取(如公民自行取证)
    个人调取书证时,法律无强制规定,但为避免证据被认定为“来源不明”,建议:

    • 调取公开信息(如政府网站公告)时,保留网页截图及访问记录;
    • 调取非公开信息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信函)并注明调取人身份;
    • 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时,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总结建议:调取书证时,明确调取人信息是保障证据合法性、可采性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记载;律师调取时建议完善手续;个人调取时尽量留痕。若对具体场景下的调取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需求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