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和收养的正规程序主要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来执行,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具有深度的解答:
一、送养程序
送养人资格:
- 送养人可以是社会福利机构、监护人或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时,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送养时,需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送养时,若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需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以及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需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送养材料准备:
-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若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需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对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程序
收养人资格:
- 收养人需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材料准备: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后续手续
-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遵循以上程序,可以确保自愿送养和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