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和收养人怎么走法律程序-王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婚姻家庭

送养人和收养人走法律程序进行收养,主要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一、收养人条件

  1. 基本条件:

    • 收养人需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2. 特殊条件: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二、被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外,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 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四、收养流程

  1. 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提交申请材料:

    • 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送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还需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需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需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 审查与登记: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 后续手续:

    •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注意事项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遵循以上流程和注意事项,送养人和收养人可以依法完成收养程序,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