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送养的程序有哪些-谢兴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婚姻家庭

正常送养的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具有深度的送养程序说明:

一、送养对象与条件

送养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2.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且监护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4.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特定条件下也可送养。

送养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送养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送养人的合法权益。

二、送养程序

  1. 评估与筛选(此步骤主要针对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会组成评估小组,对拟送养的儿童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日常体检报告、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
    • 评估小组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书面评估意见,并初步筛选拟送养儿童。
  2. 准备送养材料:

    • 送养人需准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需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根据送养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如适用)。
      •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针对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针对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情况)。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针对生父母送养的情况)。
  3. 提交送养申请:

    • 送养人需向被送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申请书及上述准备好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4. 收养登记机关审查:

    •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送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送养人的资格、送养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还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5. 办理收养登记: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若不符合条件,收养登记机关会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后续事项

  • 户口登记或迁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 解除收养关系:若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持相关证件和书面协议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四、注意事项

  • 送养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送养人的合法权益。
  • 送养人在送养前应充分了解收养人的情况,确保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送养材料和收养人的资格,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说明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正常送养的程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