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性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编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来执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和步骤,我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儿童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程序的具体步骤
提交申请: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 送养人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审查与公告:
-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60日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办理登记:
- 如果审查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户口登记或迁移:
-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要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三、特殊收养情况的规定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 可以不受某些限制条件(如被收养人必须是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的约束。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某些限制条件的约束。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 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并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法律责任
-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收养程序性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