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规定有哪些-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婚姻家庭

关于被收养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款较多且较为细致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以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七条,以下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

此外,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除非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此时可以单方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时,还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三、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特定条款的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可以不受此限制;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某些特定条款的限制。

四、收养程序与效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也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如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且征得本人同意等,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若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被收养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