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没拆内固定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从保险合同条款角度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伤残鉴定的时机和条件。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需在拆除内固定、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残鉴定”,那么未拆除内固定时做的鉴定,保险公司大概率不会认可。因为此时伤情可能尚未完全稳定,鉴定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最终的伤残程度。
例如,骨折患者内固定未拆除时,骨骼可能仍在愈合过程中,此时评残可能因愈合情况不确定而导致结果偏差,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拒绝认可。
从医学实际角度
若内固定无需拆除(如某些特殊部位的固定装置),或内固定拆除与否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如神经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那么即使未拆除内固定,保险公司也可能认可鉴定结果。
例如,患者因交通事故导致肢体神经损伤,经治疗后遗留永久性功能障碍,此时内固定是否拆除对神经功能的评定无影响,保险公司通常会认可鉴定结论。
从司法实践角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鉴定时机是否合理。如果未拆除内固定但伤情已稳定,且鉴定机构出具了合理说明(如内固定不影响功能评定),法院可能支持鉴定结果,进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例如,患者因内固定在位但功能已完全恢复,鉴定机构出具“内固定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说明,法院可能采纳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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