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结论: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这一突破并非无条件,需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事实条件。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般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缔约双方。在建设工程领域,若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如实际施工人仅与分包人签约),原则上无法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例如,若总承包人A将工程分包给B,B再转包给实际施工人C,C不能直接依据A与B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向A主张结算。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1. 代位权的行使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实际施工人对分包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而分包人怠于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且这种怠于行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的权利。
    • 示例:若B拖欠C的工程款,且B未向A主张其应得款项,C可代位起诉A,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需注意,代位权范围以实际施工人对分包人的债权为限。
  2. 违法分包/转包的特殊规定

    • 法律依据:在建设工程领域,若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如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或分包人再次转包,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总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含总承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示例:若A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无资质的B,B再转包给C,C完成工程后,可依据上述规定直接起诉A,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1. 合同效力认定:即使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或合同无效,仍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折价补偿。但这一补偿并不直接等同于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除非符合上述例外情形。
  2. 举证责任分配: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总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以及自己实际完成了工程量且质量合格。
  3. 优先受偿权限制:根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这并不影响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结算的权利。

四、风险防控与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尽量与总承包人建立直接合同关系,明确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
  2. 履约管理:保留工程签证、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确保在主张权利时有充分依据。
  3. 法律救济:在符合上述例外情形时,积极行使代位权或依据违法分包/转包的特殊规定主张权利。

总结: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取决于是否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或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