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多个保证人且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认定及分担是一个相对复杂但又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
在多个保证人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原则上各保证人之间是不能相互追偿的。这是因为,担保责任本身具有从属性,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非在保证人之间分配责任。然而,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保证人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相互追偿。
二、例外情形及责任分担
担保人之间有约定:
- 如果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 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那么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 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同样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担保人之间无约定,但满足特定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具体操作及案例分析
- 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在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时,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在各担保人之间分担。
- 案例分析: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汽贸公司和运输公司作为同一债务的担保人,虽然未约定运输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两者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因此,当汽贸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运输公司请求分担向债务人(张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运输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
四、建议
- 明确约定:为了避免纠纷和不确定性,建议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和分担份额。
- 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复杂担保关系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多个保证人未约定份额时,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