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供养人耕种五保户耕地可收回村集体-李珺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房产纠纷

在供养人出现未履行供养义务、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包转租或五保户死亡且无其他供养人继续承包等情形时,村集体可收回供养人耕种的五保户耕地。具体分析如下:

  1. 供养人未履行供养义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供养人与村集体形成的供养协议本质是附义务的承包关系。若供养人存在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如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护理等),经村集体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村集体有权单方解除供养协议,并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需注意,村集体需留存书面催告记录、供养人违约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作为法律依据。

  2. 擅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
    若供养人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如建房、挖塘养鱼)或永久性损害耕地质量(如取土卖砂、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村集体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报请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直接收回耕地。

  3. 将耕地转包转租未获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承包方转包、出租耕地需经发包方(村集体)同意。若供养人未经村集体书面同意擅自将耕地转包给第三人,村集体可主张转包合同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以”根本违约”为由解除供养协议,收回耕地经营权。实践中需注意区分”代耕”(短期帮忙耕种)与”转包”(长期转移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4. 五保户死亡且无其他供养人继续承包
    若五保户死亡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供养人愿意继续履行供养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例外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继承,村集体有权收回耕地。但需注意:若五保户生前与供养人约定”以供养换承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构成附期限合同,需待期限届满(如供养人完成赡养义务)后再收回。

实务建议:
村集体在行使收回权时,应遵循”书面通知-限期改正-会议决议-公示公告”的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供养人若对收回决定有异议,可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村集体行为违法。具体操作中,建议结合当地政策(如省级《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细化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