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提前1个月通知离职是N还是N+1”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N”和“N+1”的含义:
“N”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1”则是在“N”的基础上,额外加上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已经提前1个月(即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您要离职,并且这种离职是符合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如是您主动提出离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只需要按照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适用的话)。也就是说,您不会获得额外的“1”个月工资补偿,因为您已经满足了提前通知的要求。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按照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来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要额外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即“N+1”。
综上所述,提前1个月通知离职的情况下,您通常只会获得按照工作年限“N”计算的经济补偿(如果适用的话),而不会获得额外的“1”个月工资补偿,因为您已经满足了提前通知的法律要求。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