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九条原文-武治平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条款解读:

  1.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本条明确规定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存在两种情形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对方的责任。

  2. 免除保险人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第一种无效情形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试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负担,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3. 排除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表示,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试图剥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益,那么这些条款同样将被视为无效。

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遇到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时,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可以依法向保险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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