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虚假材料法律责任-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劳动纠纷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若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及后果如下:

  1. 行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若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病退待遇或伤残津贴,除需退还已领取的款项外,还将面临高额罚款,且单位可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 刑事责任
    若虚假材料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例如,通过伪造病历、虚构病情骗取长期病休待遇,累计金额达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即可立案追诉,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参与造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责任
    若虚假申请导致单位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如因人员缺岗需临时雇佣替代人员产生的费用),单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行为人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实务建议:

  • 申请鉴定前应如实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避免因小失大;
  • 单位需加强审核流程,如要求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 若发现造假行为,单位应立即向社保部门举报,并保留证据以备后续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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