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内容:
申请主体与受理机构: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材料: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以及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鉴定程序: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鉴定委员会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 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
- 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送达:
- 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病情介绍、作出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以及权益告知等事项。
-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
-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以及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劳动能力鉴定或赔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