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参考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结论前置
该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档次,具体判定依据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
详细解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 判定条件(部分):
-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定义: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 判定条件(部分):
- 单肢瘫,肌力3级。
-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等。
鉴定程序:
- 鉴定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依据医疗检查结果及相关标准作出。
特别注意:
- 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 “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法律依据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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