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认定工伤的必经程序-贺鹏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认定工伤的必经程序”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实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这意味着,在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且劳动者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可以直接依据这些证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而无需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来确认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是基于《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文明确了工伤认定部门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时,必然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从而事实上承认了工伤认定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也对此进行了肯定。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肯定工伤认定机关的劳动关系确认权,有助于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效率,及时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工伤认定的特殊性在于,其相对人是需要予以救助的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这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必须及时、高效、便民。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工伤认定前必须先行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无疑会拉长解决工伤纠纷的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当然,工伤认定机关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注重对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进行审查:这包括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同时,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

  2. 用人单位否定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主张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证据资源的掌握上,用人单位相比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而言,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否定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主张,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工伤认定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以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而不能直接拒绝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确认劳动关系并非认定工伤的必经前置程序。工伤认定机关在具备相关实质要件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有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