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条款规定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要陈述申辩-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合同纠纷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程序性规范中。具体条款及分析如下:

  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核心要点:

    • 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在制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时,必须保障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 笔录中应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行政机关需对合理性进行复核并反馈。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该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制作笔录(包括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同时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核心要点:

    • 笔录制作程序必须包含当事人陈述申辩环节,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 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但不影响陈述申辩权的行使。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以公安机关为例)
    该条款细化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核心要点:

    • 询问笔录需明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并赋予其核对、修改权;
    • 现场笔录虽未直接引用此条,但同理需遵循“保障陈述申辩权”的法定原则。

实务建议:

  • 若您发现行政机关在笔录中未记录陈述申辩内容,或未给予充分表达机会,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 签署笔录前务必核对内容,若笔录未完整记录您的陈述申辩,可要求补充或拒绝签字(但需注明“未记录完整”等理由)。

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