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九十一条多次 流窜 结伙如何理解-项磊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多次”“流窜”“结伙”是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具体理解如下:

  1. “多次”作案
    指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内实施三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多次”需满足两个条件:

    • 时间关联性:行为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发生(如数月内),而非间隔数年的孤立行为;
    • 行为独立性:每次行为均构成独立的犯罪(如多次盗窃、多次诈骗),而非同一犯罪的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持续数日仅算一次)。
      法律意义:多次作案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习惯性违法,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从而成为批准逮捕的依据。
  2. “流窜”作案
    指犯罪嫌疑人跨市、县管辖范围实施犯罪,且无固定居所或职业。判断要点包括:

    • 空间流动性:作案地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如从A县到B县盗窃);
    • 居所不固定:无稳定居住地(如频繁更换租房、借住亲友家),或使用虚假身份登记住宿;
    • 职业不确定性:无正当职业或长期无业。
      法律意义:流窜作案增加侦查和抓捕难度,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被认定为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的风险,符合逮捕条件。
  3. “结伙”作案
    指两名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且存在分工协作关系。需满足:

    • 人数要求:至少两人(含两人)参与;
    • 主观故意:各行为人明知共同犯罪目的(如共同盗窃、共同抢劫);
    • 客观行为:存在分工(如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盗窃)或相互配合。
      法律意义:结伙作案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形成犯罪团伙,具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是批准逮捕的重要考量。

实务中的综合判断: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若犯罪嫌疑人同时符合“多次”“流窜”“结伙”中的一项或多项,会结合其他证据(如犯罪手段、后果、是否认罪认罚等)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例如,流窜结伙多次盗窃的嫌疑人,因主观恶性大、逃避侦查能力强,通常会被批准逮捕;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可能不批捕。

建议:
若您或家人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收集了证明“多次”“流窜”“结伙”的证据(如监控录像、同案犯供述、住宿记录等),并可结合具体情节争取不批捕或取保候审。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