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通常理解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具体而言:
文理解释:“结伙”一词在汉语中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通常指与人结成一伙,进行某种活动,尤其是犯罪活动。其近义词如合伙、结伴、搭伙等,都强调了多人共同参与的特点。
学理解释:在刑事诉讼法上,“结伙作案”一般被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它通常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且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
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从刑事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出发,“共同”二字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应有统一性的认识,即共同故意。因此,“结伙作案”中的行为人之间应当是出于共同故意而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这一解释也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结伙”概念相一致,即强调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共同性。
综上所述,“结伙”在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指的是二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而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这一解释既符合文理解释,也符合学理解释,并且与刑事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