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不一定要作为折价款
- 法律依据与原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用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意味着并非绝对要将工程款作为折价款。如果能够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工程的价值和应支付的款项,也可以不采用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方式。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工程成本、价值等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 实际情况考量: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比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此时承包人可能主张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理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工程款,而不是严格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折价。另外,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可能影响工程款的确定方式,不一定非要作为折价款处理。
- 诉讼请求不一定要写折价款
- 多种诉求选择:诉讼请求的表述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目的。除了请求按照折价款支付工程款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比如,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发包人欺诈等原因,承包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支出)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等)。
- 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损失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对自己更有利,那么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要求按照折价款支付工程款;如果认为其他诉求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等,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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