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过了追征期怎么处理-于言午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经济纠纷

若企业善意接受虚开发票且已过追征期,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再追征税款,但存在特殊情形时仍可能被追责。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过了追征期不再追征

  1. 追征期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而对于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如果企业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故意行为,通常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当超过了上述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再追征企业因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而少缴的税款。
  2. 善意取得的认定
    •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等。只有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才可能适用追征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仍可能被追责

  1.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 如果企业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与虚开发票方恶意串通、利用虚开发票进行骗税等,那么就不属于善意接受的范畴。此时,税务机关将不受追征期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并且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 虽然这种情况与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直接关联性不大,但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不过,如果企业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且税务机关也存在一定责任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责任划分和实际情况,以确定是否会被追征税款。

应对建议

  1. 自查与整改
    • 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自查,检查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发现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即使已过追征期,也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发票审核制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 保留证据
    • 企业要妥善保存与交易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自身的善意。这些证据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或调查时,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有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面临相关税务问题或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