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不退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在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具体如下: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若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但若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即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违约导致保证金没收的情形
若中标人存在以下行为,招标人可依据第七十四条没收投标保证金:
法律后果与实务建议
示例说明
某工程招标中,A公司中标后以“成本过高”为由拒绝签约,招标人依据第七十四条没收其5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超出保证金的损失。A公司主张保证金过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A公司违约事实清楚,最终支持招标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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