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不退的法律条款原文-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合同纠纷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不退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在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具体如下:

  1.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若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但若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即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 中标人违约导致保证金没收的情形
    若中标人存在以下行为,招标人可依据第七十四条没收投标保证金:

    • 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不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拒绝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第七十四条明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后果与实务建议

  • 对投标人:若因自身原因(如撤回投标、放弃中标)导致保证金被没收,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且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价。
  • 对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退还规则(如退还条件、期限),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例如,可约定“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争议解决:若双方对保证金退还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投诉(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诉讼解决。实务中,招标文件通常作为合同附件,其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示例说明
某工程招标中,A公司中标后以“成本过高”为由拒绝签约,招标人依据第七十四条没收其5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超出保证金的损失。A公司主张保证金过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A公司违约事实清楚,最终支持招标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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