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作为受送达人本人时,应签在“受送达人”一栏;若实控人代公司或其他主体签收,且符合代收条件时,应签在“代收人”一栏。具体分析如下:
实控人作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若税务文书直接送达给实控人本人(例如文书明确将实控人列为受送达人,或实控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接收),则实控人应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此时实控人既是文书指向的对象,也是法律规定的签收主体,无需填写“代收人”栏。
实控人作为代收人签收
若实控人并非文书直接指向的受送达人(例如文书受送达人为公司,实控人代公司签收),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税务合规或行政程序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