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的依据-李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一案双查”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纪检监察领域的规定,二是司法执行领域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解释:

一、纪检监察领域的“一案双查”依据

在纪检监察领域,“一案双查”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或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开展“一案双查”。这既追究直接责任,也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具体规定:

  1. 目的:强化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
  2. 情形:
    • 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 纪检监察干部本身的行为直接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3. 责任追究:在这两种情形中,都要查明有关领导人员是否履职尽责。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二、司法执行领域的“一案双查”依据

在司法执行领域,“一案双查”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具体规定:

  1. 定义: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并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 线索来源:包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等多种途径。
  3. 工作机制:
    •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 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4. 检查内容:
    • 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 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案双查”的依据在纪检监察领域和司法执行领域均有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