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一年一签可以不续签吗-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下,是可以不续签的,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从合同自由原则角度
    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虽然受《政府采购法》等特别法规范,但仍需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合同解除等。若首年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且双方未就续签达成合意,合同自然终止,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续签。例如,采购人已完成年度采购任务,供应商也按约交付货物或服务,此时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无需强制续签。

  2. 从政府采购法特别规定角度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允许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二是必须因“项目需求变化”等合理事由。若首年合同未约定续签条款,且次年采购需求发生实质性变化(如采购标的、数量、技术规格等),采购人可依法不续签原合同,而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例如,某单位原采购100台电脑,次年因数字化转型需采购服务器,此时因采购标的不同,无需续签原合同。

  3. 从合同约定优先角度
    若首年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续签需双方书面同意”等条款,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合同不续签。但需注意,若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签”或“采购人有权单方决定续签”,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例如,合同约定“期满后采购人可单方决定是否续签,供应商必须接受”,此类条款可能因排除供应商主要权利而被撤销。

  4. 从续签的例外情形角度
    若存在以下情形,采购人可能被要求续签:

    • 框架协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框架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需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选择成交供应商,此时可能涉及“续签”概念,但实质是框架协议下的二次采购,非对原合同的续签。
    • 服务项目延续性需求:对于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需保持连续性的服务项目,若首年合同未明确续签条件,采购人可能因“避免服务中断影响公共利益”被要求续签,但需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而非直接适用原合同条款。

实务建议:

  • 采购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续签条件(如续签次数、期限、价格调整机制等),避免争议;
  • 供应商若希望续签,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优质服务争取采购人信任,或在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签权”等条款;
  • 若发生不续签争议,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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