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仲裁裁决书明确离职前月工资3400元的情况下,补缴6年前社保原则上仍可能需要工资表与银行流水作为辅助证据,但具体是否需要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社保部门或法院对裁决书内容无异议
若社保部门或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中,完全认可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月工资3400元”这一事实,且无其他争议(如工资构成、是否存在避税等),则可能无需额外提供工资表或银行流水。但实践中,社保部门为确保补缴基数的准确性,仍可能要求提供原始工资记录作为核验依据。
若社保部门或法院对工资基数存疑
若社保部门认为仲裁裁决书仅认定了“月工资总额”,但未明确工资构成(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或怀疑企业存在通过现金发放、分开发放等方式隐瞒实际工资的情况,则可能要求提供工资表、银行流水等证据,以核实补缴社保的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
若企业提出异议或抗辩
若企业在社保补缴过程中提出异议,主张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资不实(如实际工资低于3400元),或主张部分收入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如福利、报销等),则需通过工资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工资构成及实际发放情况,以支持仲裁裁决书的认定或反驳企业主张。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