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终审判决,若4月8日下达判决书且要求10日内归还欠款,申请执行的起始时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判决书明确“10日内归还”的履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一审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判决书未特别说明履行期起算点,通常默认从送达之日(即4月8日)起算10日履行期。此时:
若判决书明确“10日内归还”的履行期从判决送达后第X日起算
若判决书载明“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例如4月8日送达,则履行期至4月18日),则申请执行时间同上,即4月19日。
但若判决书表述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因一审终审判决生效日为送达日,仍按上述时间计算。
特殊情形:履行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若4月18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则履行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4月22日),申请执行时间相应顺延至4月23日(《民事诉讼法》第85条)。
关键提醒: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判决书原文表述、送达方式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