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在职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支付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六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 支付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
- 支付条件:若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时,用人单位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支付标准: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 附加福利:用人单位还需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待遇:
- 支付范围:职工因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其他费用:包括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同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 支付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后续处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仍需治疗,则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 若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与提醒:
- 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时,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及时了解并依法申请相关待遇。
-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若在享受待遇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