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 需要扣除不可竞争费吗-葛武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公司事务

关于竞争性磋商中是否需要扣除不可竞争费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不可竞争费的定义与性质
    不可竞争费通常指在招标或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必须计入报价且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例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这类费用具有法定性或强制性,其计算标准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直接规定,供应商无权自行调整。

  2. 竞争性磋商的规则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规定,竞争性磋商的核心是“综合评分法”,即通过磋商文件明确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等,供应商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提交最终报价。若磋商文件明确将不可竞争费列为固定项(如单独列项且要求按标准计取),则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计入总报价,不得扣除或调整;若磋商文件未明确规定,则需结合行业惯例和具体条款判断。

  3. 需扣除不可竞争费的情形

    • 磋商文件明确要求:若文件规定“不可竞争费不纳入评分范围”或“仅对可竞争部分进行评审”,则供应商在报价时可能需将不可竞争费单独列示,最终评审时仅比较可竞争部分的报价。
    • 行业特殊规定:例如建设工程领域,部分地方规定不可竞争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需按定额标准计取,但最终结算时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不参与竞价。此时供应商报价中可能需扣除该部分费用,仅对剩余部分竞争。
  4. 无需扣除不可竞争费的情形

    • 费用已纳入综合报价:若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将不可竞争费与其他费用合并报价,且未明确排除其竞争性,则该费用视为报价的一部分,不得单独扣除。
    • 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税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法定费用,供应商必须按法律规定计取并包含在报价中,否则可能导致报价无效。
  5. 法律风险提示

    • 供应商风险:若擅自扣除不可竞争费且未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人风险:若磋商文件未明确不可竞争费的处理方式,可能引发供应商质疑或投诉,需承担文件编制瑕疵的责任。

建议:

  • 供应商在参与竞争性磋商前,务必仔细阅读磋商文件,重点关注“报价组成”“评审标准”等条款,明确不可竞争费是否需单独列示或扣除。
  • 采购人应在磋商文件中清晰约定不可竞争费的处理规则,避免歧义。
  • 若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建议结合具体行业规定(如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分析。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