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分合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选择,特别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确实区分为简易程序和非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一些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集中交易的性质以及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有关。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并由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且该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且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然而,也需要注意,即使符合上述简易案件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如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经营者控制,且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或者经营者集中可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等,那么这样的经营者集中将不被视为简易案件,而是需要按照非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至于“总分合并”这一具体情形,它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于合并后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并交易的性质以及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如果合并后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小,且合并交易不太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该合并可能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反之,如果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较大,或者合并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显著影响,那么该合并将需要按照非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因此,无法直接判断“总分合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并情形和相关的市场份额、竞争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合并方对此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经济顾问,或者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并寻求其意见。